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鉴定结论需要质证的原因
释义
    鉴定结论需要质证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结论存在失真的可能性。司法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或特别经验的人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这种活动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带有选择性、倾向性,也就决定鉴定结论不是绝对的真理,存在失真的可能。
    2、鉴定结论不是当然的定案依据。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是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活动,鉴定人的判断并不是法官的判断,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形式的一种,不能作为最终事实结论成为法院判决的直接依据。经合法程序形成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优先采信或必须采信的证据地位,司法鉴定只具有科学性,没有所谓权威性,二者不可划等号,这在学界已经成为共识。
    3、鉴定结论质证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在诉讼中,司法鉴定结论必须接受当事人的互相质证,这是一种正当的程序保障。质证主体对在法庭出示的鉴定结论都享有发表意见、进行询问和予以质疑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本质是对其不利的证据依据法律和事实而享有的异议权,其目的在于实现证据的诉讼功能,影响或动摇法官对其证据力的认定和采信。因此,只有充分发挥庭审中对证据的质证功能,才能达到去伪存真,才能有利于法官依法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一、刑事证据合法性是特殊的吗?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
    1、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2、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3、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24 1: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