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 具体内容如下: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来行使批评,建议权; 2、控告,检举权。控告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都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 3、申诉权。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公民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可通过如下途径: 1、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 2、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 3、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决定,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 4、对国家机关中党的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查委员会提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