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计划生育工作者违反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当然应受到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制裁,除接受当地县级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还得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规定的党纪和政纪的处理,直至“双开”,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