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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如何认定抢夺罪数额?
释义
    一、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8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该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的情形: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以上为抢夺罪从重处罚四大情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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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