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校车严重超速行驶,处拘役,并处罚金。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或在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记6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记12分。 1、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记12分。 2、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记9分。 3、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记6分。 4、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记1分。 校车在高速公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校车停靠时,须选择指定的停靠站点停靠车辆,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学生依次、有序上下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1、超速处罚超过规定时速10%以内,不罚款,记3分;2、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以50元罚款,记3分;3、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以200元罚款,记6分;4、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扣12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