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我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该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微量不计原则。 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与企业法意义上的企业合并(或企业兼并)在内涵和外延上均有不同,不可混淆。 企业法上所称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等形式被一个新的企业所取代或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行为。其本质特征是被合并企业法律人格的变化,企业法对企业合并行为进行规范主要是为了确立企业在合并时应遵循的准则和程序,以维护企业合并的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不仅包括企业法上的企业合并,还泛指一个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产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形式,包括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人事等。即不论是资产转移还是经营控制,只要经营者的经营权实质性的转移,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即有可能成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可见,反垄断法关注的并非被集中经营者的法律人格是否发生变化,而在于“企业合并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市场经济力量的集中和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关注企业合并后是否创设或强化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目的在于维护一个均衡的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确保市场主体间的充分有效的竞争。 (二)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规制的目的和方式不在于禁止,而在于控制。 不管哪种形式的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影响都是双重的,既有促进竞争的市场功能,也有损害竞争的天然倾向。有些经营者集中本身具有改善市场竞争条件,促进有效竞争的功效,如增强竞争力的经营者集中,而有的经营者集中会导致垄断,破坏市场竞争结构,阻碍甚至损害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功能,如获得或巩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因此,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是以该经营者集中损害或限制了市场竞争为前提条件的,不损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限制或约束。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集中,只是禁止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集中。 (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主要针对经营者的横向(水平)集中,对于非横向集中相对宽容。 二、商标使用许可规定是怎么样的 商标使用许可规定是在法律当中存在三种形式,从实践中看,商标使用许可形式一般包括以下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形式。 即许可人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一般情况下,独占被许可人与许可人的合作关系极为密切,是许可人在某一地区被许可商标的市场代言人,其商标使用权具有与许可人的商标专用权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人民法院认为独占被许可人同许可人一样享有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诉权。 2、排他使用许可形式。 该形式是指许可人承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续期间,除许可人自己依法使用被许可商标外,仅将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使用,不再将该商标许可给第二家。 3、普通使用许可形式。 在普通使用许可中,许可人可以将被许可商标许可给多家使用,同时,许可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商标。这种许可形式较为普遍,合同的期限一般较短,合同到期后,许可人往往不再与被许可人续签合同,因而被许可的商标以及被许可人的更换比较频繁。这种形式一般适用于:产品更新快而又需要尽快扩展被许可商标商品的市场份额时;使用商标的商品在短时间内即可以获得经济效益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人用药品或者烟草制品,其经营者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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