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1、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3、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4、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 5、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法律依据 《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关于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确定。 第二十条,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以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第二十三条,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