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资恐罪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恐怖活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最本质的区别。恐怖活动组织通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制造社会恐慌,引发社会关注,以宣扬其所秉持的政治理念或者意识形态,进而达到其分裂国家和民族的目的。 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的,根据具体的分工或职责,构成相应的犯罪。“组织”,是指鼓动、唆使、召集人员建立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组织的行为。“领导”,是指指挥、决定、安排、组织恐怖活动组织行动的行为。“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自愿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其他参加的”,是指除积极参加者以外的一般参加者,包括受他人鼓动、唆使、游说以及裹挟等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人员。 3、非特定的恐怖组织人员为某特定恐怖组织及其犯罪提供帮助的,成立帮助恐怖活动罪。 4、为实施恐怖活动做准备的,以准备恐怖活动罪论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是恐怖活动犯罪预备行为的正犯化,即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准备行为规定为犯罪。 5、制作和散发均属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行为方式,实施其中之一,即构成犯罪。 6、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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