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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舟山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程怎么走
释义
    一、舟山居住房屋出租登记流程怎么走
    1、申请
    申请人向岱山县公安局指定办理点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审查/核准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4、决定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办理或不予办理的决定。
    5、送达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二、舟山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设定依据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24号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1号
    第四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主管居住房屋出租登记工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登记服务等具体事务工作。
    第六条
    第一款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下列信息: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下同)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
    (二)居住房屋的地址、租期、使用功能等基本情况
    第二款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出租人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报送或者告知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款出租人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报送承租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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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4: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