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商号权的内容 |
释义 | 商号是一个企业的标志,而拥有此商号的商人对此商号拥有使用权,即商号权,商号权可以更好地保护商人所拥有的商号不与其他商号有侵权的可能。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类似于法国法的规定:允许对商号买卖、许可使用或设为抵押。 商号权的取得,依各国立法的不同通常有以下三种方式:使用取得主义、登记对抗主义、登记生效主义。我国有关商号权的法律中均采登记生效主义。例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如果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对于国内当事人而言,只有商号的登记日期早于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当事人才有资格主张其在先商号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八条的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所有国家受到保护,而无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组成商标的一部分。”因此对于依据外国法律登记成立的当事人而言,并不要求其商号在中国登记注册,但应证明其商号在中国进行了在先的使用。 商号权的内容: 1、使用权 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 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 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4、许可使用权 通过商号权性质和内容的学理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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