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适用对象不同:预售登记仅仅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一种合同的登记备案,而预告登记对权利人主张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进行的一种登记。预售登记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预告登记保全的是权利人的请求权。申请主体不同:根据预告登记理论,其申请主体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实物权人。而在预售登记实践中,申请人大多为预售人,而同时其又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法律依据不同:目前仍有部分行政法规和规章强制预售房屋进行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体现出较强的行政性质。而预告登记体现为登记权利人依据私法行使权利的行为。效力体现不同:预告登记具有保全权利的效力保全顺位的效力与破产保护的效力等。而我国对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并没有对登记效力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存续时间不同: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事由的出现而消灭,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法律与行政法规、规章并未规定预售登记的消灭,致使预售登记存续时间比较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