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属于主观,物的不安全状态属于客观。 2.人的不安全行为是动态的,物的不安全状态是静态的。 3.人的不安全行为较难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可控的。 第一、从心理上加以控制。人在从事生产劳动时,心理状况受不良情绪和不良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该千方百计保证精神愉快,并努力创造一个整洁,良好的工作环境,使人能全神贯注,一丝不苟地投入工作;一旦发生了事故,能反应敏捷,不慌乱无措。 第二、从生理上加以控制,由于人的精力有限,所以在工作中应劳逸结合,不要过于紧张、劳累。操作中身体如果出现了不适的症状,不要勉为其难的坚持,避免由于身体原因而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从生产技术上加以预防。对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危险源点,要悬挂在醒目的警戒标志,安装防护和报警装置,防止不安全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