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法院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