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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有哪些
释义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一、出资人选择做隐名股东的原因
    既然隐名股东是一个学界争议的概念,其权利也因为其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登记形式的规定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为何,一些股东仍然选择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站在股东权利阴影之下,却承受与其他公司股东一样的法律责任?
    1.规避我国强制性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对国家公务员从事经营性活动、外商投资企业行业准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等具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以致一些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的主体、不符合公司行业准入制度的主体为在我国从事该方面的经营活动而选择成为隐名股东,规避法律管制。
    2.规避我国冗繁的商务部门审批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股权变更、章程修改等行为时,不仅应符合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专项规定,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相关材料。许多境外出资人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省却冗繁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流程,选择以境内公民的名义代持其股份,从而使实际的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内资企业进行管理。
    3.出资人因商业或自身经济情况考虑不愿公开身份。
    出资人基于商业竞争或自身财富积累的考虑,不愿公开其身份或认为股权登记或公司股东名册的记录只是形式需要,并不影响实质权利享受,或是基于对显名股东的信任选择了作为隐名股东,也是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之一。
    4.规避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限制
    如利用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设立公司。也有不少投资者利用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措施,以外地客商挂名公司股东,换取优惠政策等。
    5.受托人的过错或者故意行为
    由于受托人违反诚信原则或基于其他原因不能而将股东登记为受托人,而委托人仍以公司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产生事实上的隐名投资和隐名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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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