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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窝藏罪辩护词怎么写啊
释义
    提供一份窝藏罪的罪轻辩护词的范文: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窝藏罪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经认真阅卷、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法庭调查,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遍查卷宗笔录结合本案法庭调查,辩护人自始至终没有发现被告人乙、丙案发前是什么时间,从什么渠道获悉该批香烟就是假烟,而他们第一次知道那批货是假烟,恰恰是在案发后,办案人员告诉了他们的!事实上,在该批香烟检测报告出来之前,连办案人员都无法确信是假烟。经仔细阅卷,不难发现,对被告人乙、丙在案发前是否具备了“明知或应当知道是假烟”的主观故意这一关键事实上,同一被告人前后笔录之间、被告人与被告人的笔录之间,就该问题的供述矛盾百出,疑云重重。俩被告人多次供述,承运该批香烟时仅知道可能是“偷漏税的”或“走私”烟的情况下,侦察人员屡屡采用了诱供式的讯问,被告人的法律认知水平决定了他们不能明辨承运假烟与“偷漏税的”香烟在法律定性上的差别,当然也就没有对笔录上的“假烟”予以纠正就签字画押了。如果判决上述两被告人罪名成立,则难免有“客观归罪”之嫌。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乙不具有运送假烟的主观故意,其被货主欺骗运送假烟的行为依法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那么,被告人甲窝藏乙的行为不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1、经查阅本案全部卷宗后发现,检察院仅依据被告人乙的有关供述,就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甲与乙在案发后“商量如何逃避责任,要乙先暂避,并许诺会帮忙想办法”;相反,被告人甲始终对此予以否认,并有证人林xx在2004年12月9日侦察笔录中证实,被告人甲曾经动员乙去自首。可见《起诉书》中对被告人甲的上述指控,证据明显不足,依法不应采信。3、《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甲在乙在逃期间,提供人民币2000元的指控,本案卷宗中乙本人签收的工资单等证据以及法庭调查均表明(本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关于被告人乙案发后,身上尚有差旅费4000元指控,经法庭调查已查明,乙从烟草局仓皇出逃时将装有上述差旅费的外衣遗漏在临时关押地。公诉人的本项指控不能成立。)这2000元是被告人甲欠付乙2004年5月25日至2004年6月25日的工资款,被告人甲应乙的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是雇主甲的法定义务,与刑法中作为窝藏行为的“提供财物”有着本质的区别,请求法庭充分注意这一情节。5、《起诉书》关于被告人甲雇佣在逃的乙继续为其开车的指控恰恰证明了甲不具有窝藏被告人乙的主观故意。当时,乙被公安机关追捕的事实,在世育车队已尽人皆知,他再次出现在车队,随时有因举报等原因而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的危险,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人甲雇佣在逃的乙继续为其开车完全是出于不愿意丢失客户和生意的考虑。如果被告人甲主观上故意或希望乙逃避刑事追究的话,那么,他不可能陷被告人乙于危险境地,让其继续出车,相反被告人甲有能力给乙一笔钱让其远走高飞,或许乙今天不会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审判。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甲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妨碍了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乙的抓捕行动,致使乙在逃避公安机关追捕长达一个月之后才落入法网。鉴于被告人甲归案后能坦白交代案情,取保期间很好地遵守各项规定,其向法庭提交的新的证据也表明,他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悔过态度积极且属初犯、偶犯,如果法庭判决被告人甲窝藏罪名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甲的案中、案外情节,对他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以上辩护意见,期待合议庭采纳。谢谢!XXXX律师事务所辩护人:李X
    罪轻辩护词怎么写
    罪轻的辩护词应该写明的内容:(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聚众斗殴辩护词怎么写
    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接受XX近亲属高XX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了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的基本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某小构成聚众斗殴罪有异议,其在本次斗殴中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积极参与者,是一般参与者,其行为不具备聚众斗殴罪中的主体要件,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以应以行政案件追究其行政责任。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法律及相关法理,构成聚众斗殴罪必须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分子,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积极分子指的是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罪主体上来分析,张某小是被动参者,是在他人邀约下参与到斗殴中来的,所起作用是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一般参加者,所以被告人XX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条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其次、从本案发生的起因上看,是斗殴的对方先故意挑衅XX一方,并冲到其兄弟XX家门口殴打其近亲属,他才不得不还击,才导致事件的发生,对于本案的发生他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最后、在本案中,XX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其因斗殴一事受伤接受治疗费用近两万多元。在受伤后积极主动和对方协商解决和解的事情。所以从XX参加斗殴的时间、方式及作用等方面分析,其在斗殴中都没有起到重要作用的程度,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而应以治安案件进行处理。二、辩护人除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的定性有异议外,还认为被告人张某小具有以下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参考:其一、被告人XX属于从犯,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一、从参与到斗殴的方式上看,本案被告人张某小是他人邀约下参与到斗殴,斗殴的首要分子,属于被动参加者,其二,从参与的时间上看,是在第二天中午时,第一时间他没有参与;第三,从发生斗殴的地点上看,是发生在他家兄弟XX门口,是对方冲到自家门口后在在异常愤怒的无不自控情的情形下参与的,其在犯罪过程中起到次要、辅助性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二、斗殴对方首先挑衅被告人XX并动手侵害其近亲属是引发本案发生主要原因,而被告人具有被动参与性,对本案的发过错相对较小,依法应该从轻处罚。通过今天的庭审,可以确定本案的发生起因是对方XX先故意挑衅其兄弟XX,而且先动手打人。第二天,被告人XX一方要求对方道歉,对方不但拒绝道歉而且还邀约一众人手拿刀、棍、棒等打斗工具冲到XX家门口并先动手打人的情况下他才不得不进行自卫和反击。所以从引发本案发生的起因的主观过错来分析,被告人张某小所起的作用是相对较小的。其三、本案中被告人XX属于受害者之一。在斗殴中,XX本人也身受伤害,经鉴定其伤情为轻伤,到医院治疗其治疗费近两万元,属于受害者,其治疗费用近两万余元,所以本案中案小宏是身心及财产受损最大的一人,法院在量刑上应该考虑这一情节,适当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XX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体要件,依法不应构成聚众斗殴罪。即便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又是在对方先挑衅的情况参与到斗殴中来。辩护人请求法庭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关于聚众斗殴罪的相关量刑规定,对其给予免除刑事处罚,给被告人XX一次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寻衅滋事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接受被告人张三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张三同意,指派XXX律师作为张三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构成寻衅滋事罪定性错误,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更为适当。首先,犯罪动机上。其次,犯罪起因上。第三,犯罪对象上。二、在量刑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二)受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于自首,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五)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杨苏铁磊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家人的原谅,可以从轻处罚。(六)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本着改造犯罪分子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请求合议庭能够对被告人张三从轻处罚,让他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XXXX人民法院XXX律师事务所某某分所XXX律师2015年XX月XX日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顾某某近亲属委托,并征得被告人顾某某本人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手案件后,到公诉机关查阅了案件的有关材料,多次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顾某某,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整个案件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表示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理由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在本节犯罪过程中的主要被告人汪某某、胡某某在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都回答该赌场是由三人合开的,这与被告人顾某某的陈述一致。在该节事实中,赌场开设在海宁市寻根访茶室,该茶室是曹某开的,赌场的场地是由曹某提供,而赌场的工作人员则都是被告人汪某某手下。当时,被告人汪某某在海宁和嘉兴王店很有势力,经常强占别人的场子(在本案的第二项罪名寻衅滋事罪中,就有多起被告人汪某某强占别人场子的情况),被告人汪某某要求被告人顾某某加入合伙开赌场,被告人顾某某是是不敢不听从的,被告人顾某某加入该赌场主要是惧怕被告人汪某某的势力。根据被告人孙某某2009年7月30日笔录第8-9页、2009年9月7日笔录中第7-8页的供述:当时柴菩头即被告人顾某某答应合开场子是因为惧怕得罪占峰,怕被打。孙某某的笔录也反映了这一情况,其他各被告人的供述也佐证了被告人顾某某惧怕被告人汪某某而与其合开场子这一事实。而且,该赌场在开设过程中,基本上顾某某是没有什么权力的,赌场中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由汪某某委派,管理和分成也是由汪某某的人负责。被告人顾某某在公安阶段的笔录以及本案的庭审过程中叶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2页、170页中,被告人胡某红在公安侦查卷130页、 141页中,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侦查卷16页、62-63页中,被告人胡某平在公安侦查卷14、35页中,以及上述各被告人在本庭庭审过程中都对此做了如实的陈述,证人谢某某、杨某某、富某某、陈某某、金某某、宋某某、褚某、金某某、徐某某、楼某某、盛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予以证实。根据以上各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在寻根访赌场的开设中,赌场中抽庄丰、洗牌、维持秩序、插脚等都是由汪某某委派手下掌控的,被告人顾某某在赌场中是没有什么权力的,事实上他的存在是可有可无的,有没有被告人他都不影响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该赌场的开设和经营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次要和辅助的作用,应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还具有以下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顾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海宁市寻根访茶室开设的赌场总共就开了不到一个星期,期间共开了五场,这一事实已经在法庭调查中,由各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予以证实,公诉机关对这一事实也是予以认可的。相对于一般的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以及与本案其他赌场的开设情况相比,寻根访赌场的开设时间较短、场次较少,影响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早在2009年4月24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于自己在寻根访开设赌场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公安机关的整个侦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始终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供述前后一致。在本案的整个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提问,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顾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其他犯罪事实的侦查工作,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顾某某的第一次询问中,被告人顾某某就对被告人汪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做了如实的供述,对公安机关侦查本案提供了一定的帮助。而且在整个侦查阶段,被告人顾某某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对本案涉黑案件及聚众斗殴等节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证人证言。辩护人热内被告人顾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对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在寻根访赌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为从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考虑,对被告人顾某某减轻处罚,给被告人顾某某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谢谢!辩护人:某某某律师事务所某某某律师2010年4月10日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家属的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涉嫌贩卖毒品被告人X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现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纳:一、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1、XXX不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在XXX的主观意识中,其与韩某某属于男女朋友关系,XXX的行为仅仅属于帮忙代购。xxxx年下半年XXX与韩某某经朋友介绍成为男女朋友,XXX照顾韩某某的生活起居,韩某某每次让被告人XXX帮忙购买毒品时,都是在购买之前事先把钱交付给XXX,这不符合贩卖毒品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习惯,恰恰印证了被告人XXX的行为属于代购,而这些钱也仅仅包括购买毒品的钱和打车、住宿的费用,XXX并未从中获取利润,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虽然XXX的行为客观上促成了贩卖活动的成功,但是其主观上并无贩卖毒品的故意,仅为韩某某帮忙购买毒品用于吸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定罪问题的规定,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起诉书控告被告人XXX贩卖毒品证据不足。纵观被告人XXX的供述、韩某某的证词以及本案相关证据中并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XXX在帮韩某某代购毒品时从中加价以及获取利润。反而所有的供述以及证词都体现了韩某某要求被告人XXX帮忙购买毒品用于吸食这一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根据已查获的证据,没有证据能够证明非法持有较大数量毒品是为了贩卖毒品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以下询问笔录以及证词证明:(略)因此,被告人XXX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二、在量刑上,被告人XXX存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XXX在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并且当庭自愿承认自己有罪,悔罪表现良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2、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XX时检举揭发了姜某某XXXXXXXXX罪的事实,经XXX区公安分局查证属实,该局于xxxx年xx月xx日出具“XXX立功情况说明”法律文书一份,证实XXX有立功表现,属于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3、被告人XXX仅仅帮助韩某某一人代购毒品,并没有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出售以及代购过毒品,其这种仅向特定人代购的行为并没有危害到其他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应当从轻处罚。4、xxxx年10月14日,检察院讯问韩某某笔录中证实,被告人XXX在被抓获时持有毒品的行为以及xxx克毒品的数量应当分别属于“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XXX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且仅为特定人代购毒品,主观恶性较小,犯罪产生的后果也相对较轻,以及结合其自愿认罪立功情节,恳请贵院依非法持有毒品罪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此致xx区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年月日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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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