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续贷、增加贷款的过程中,需要先偿还之前的贷款,才能获得新的贷款。 2.由我司自有的资金,提供期间的资金过桥、垫资服务。 3.以借款人之后获得的贷款作为还款来源及保证。 4.为保证资金回笼安全,借款的前提为--借款人的银行贷款申请已获批准;或者,由我司提供贷款、垫资的全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