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的转移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标的物转移遵循以下原则: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2、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3、标的物转移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一、所谓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什么意思 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商业买卖合同中的特定名词,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 所有权的转移,是指义务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让于权利人的行为,通常有两种方法。 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 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二、出卖人要遵守什么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应遵守下列义务:1、出卖人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2、出卖人应确保标的物没有瑕疵。3、出卖人应确保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交付标的物。4、出卖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标的物。 三、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谁来承担呢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试用买卖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由买受人试用,其目的是仅为转移物品的使用权;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买受人作出同意购买的表示前,合同未生效,物品仍归出卖人所有。 因此,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自然也不发生转移,仍由出卖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九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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