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标的物转移的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标的物转移遵循以下原则: 1、标的物的损坏和损失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这一原则既适用于动产买卖,也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2、标的物风险转移不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挂钩,而是在标的物交付时转移。自交付以来,动产的所有权和风险都发生了转移,不是所有权转移导致的风险转移,而是交付行为带来的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3、买卖双方就标的物的风险转移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 4、买卖货物的风险转移应由当事人根据货物状况、运输方式和当事人的位置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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