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职工在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转入申请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向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联系函3.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联系函转出资金并通过该平台提供职工在当地缴存的信息4.转入地收到资金及缴存信息后办结。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