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的。您和丈夫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赠与女儿钱款的行为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其赠与女儿钱款未经女方追认,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赠与关系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况。 虽然丈夫赠与的行为已经两年多了,但是您提起诉讼的案由是确认合同无效,确认之诉既然仅是由国家裁判机关对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与否作出司法裁判。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不成立,自始不生效不属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制范畴。首先,诉讼时效的客体为债权请求权,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最主要方式就是行使请求权,债权人所提诉讼为给付之诉。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并非所有实体请求权都可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包括部分债权请求权亦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将大额共同财物赠与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张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返还财物;或在离婚诉讼中就该赠与行为主张损害赔偿。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