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森林属于国有。 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其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书,登记造册,确定和保障其所有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发挥群防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1、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 2、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 3、设置防火设施,配备防灭火装备和物资; 4、建立森林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消除隐患; 5、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扑救; 6、保障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费用。 综上所述,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林权确权行政复议申请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