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器官捐赠需要什么手续 1、捐献登记: 您可以自己或通过器官捐献协调员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书》书面向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表达器官捐献意愿,并征得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亲属的同意,我们会将您的相关资料录入中国人体器官捐献自愿者登记管理系统,并为您保密。 2、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专职协调员和专家评估小组前往潜在捐献者所在医院开展工作,工作人员负责核实潜在捐献者是否存在影响捐献的法律、伦理等问题,向家属确认捐献的意向以及评价潜在捐献者是否有影响捐献的医学禁忌症及是否处于待捐状态等。 3、确认捐献 已办理捐献登记,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达到潜在捐献状态时,由捐献者配偶、成年子女或父母等直系亲属填写《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确认器官捐献。 4、器官获取: 已办理确认捐献登记的患者,经所在医院确认已经死亡后,器官捐献协调员将捐献者的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通知器官获取组织获取器官,器官捐献协调员见证获取过程,只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或组织。 5、器官分配: 省级人体器官专家组根据器官分配与共享原则对捐献器官进行分配。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对器官捐献、分配的过程进行见证,以保证其公正、公平。 6、遗体处理 器官捐献者完成捐献后的遗体,由医院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遗体原貌,对于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联系遗体接收站接收,对于没有遗体捐献意愿的捐献者或不符合接收条件的捐献者,由医院移交其家属并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7、缅怀纪念: 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规划建立纪念碑、纪念林、纪念馆或纪念网站等,缅怀和纪念器官捐献者,并为捐献者家属提供缅怀亲人的场所。 8、困难救助: 对家庭贫困的捐献者家属进行困难救助。由家属提出申请,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核实后给予一定的困难救助。 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居民,愿意身故后无偿捐献器官者,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则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联系所在医院的信息员或协调员,并上报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省级红十字会)。经过确认后,将由器官获取组织根据规定摘取捐献者同意捐献的器官。器官将根据相关规定在监督之下进行分配。 二、器官捐献者需具备什么样的基本条件 器官捐献并无绝对年龄限制,主要视捐献器官及组织的可用性而定。原则上,有关器官或组织的功能良好,没有感染艾滋病或其它严重传染病,没有癌症(除原发性脑肿瘤)者,一般都适合捐献器官。另外,专门的医疗小组会评估捐献的器官是否适合用作移植后,才会进行手术。 三、 身体权 包括哪些内容 1、身体完整保持权 身体完整保持权,是指 自然人 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身体的完整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法。商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生命就失去了依托,其他权利也就失去了载体法。商因此,身体权的首要内容就是身体完整的保持权法。商与此相适应,任何破坏自然人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法。商自然人在身体权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时,既可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自卫保护,也可寻求有关国家机关的公力救济法。 2、对身体的有限支配权 对身体组织的有限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对自己身体组织部分的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的权利法。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身体的完整性不得破坏,因而不允许自然人处分其身体的组成部分法。商但随着现代科学的飞速发展,医疗技术水平的迅速提高,以及法律伦理的不断进化,自然人在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的情况下,已可以将自己的部分血液、骨髓、皮肤及器官捐赠给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不为法律所禁止,还为社会道德、伦理、宗教所接纳法。 法律客观: 器官的处分权器官既然是一种限制流通物,那么,对此种物的处分权,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无偿捐赠和有偿流转两种途径了。器官的捐赠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并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关于法律行为,不管法学家如何定义,都是把意思表示作为核心的要件,器官捐赠同样符合其法律行为的一般要件:1、标的需确定可能前面一部分我们已经分析了遗体和遗体器官的有限客观性,因此,这一点是无容置疑的。2、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即不存在诸如错误、通谋虚伪、受欺诈、受胁迫等问题.即:捐赠者自己愿意,不受其他的外在因素的影响。否则,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的器官移植就是违反道德的,这样的行为无异于对他人的遗体的伤残与侮辱。3、意思表示预设了行为能力适格以及标的之合法性。⑴行为人须具备行为能力,才能实施意思表示。首先,要求主体已年满十八周岁,是成年人。其次,精神正常,具备行为能力的要件。⑵标的之合法性问题。依民法“法无限制者皆为自由”的原则。器官作为一种有限的客体物,作为限制流通的特定物。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条件下,对于捐赠这种有益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应当是鼓励的。⑶标的妥当。《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法律行为的要件的第(3)项规定,使用“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字,即表明了此项宗旨。器官作为限制流通物。对它的处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基本的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器官处分不同于对物权法上的其它物的处分,是有限制的。从以上民法理论的角度看,尽管器官捐赠暂且没有法律系统的法律规定,但是,其符合法律行为的要件,是一种可以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