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许可权的设定只能以什么形式设定 |
释义 |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法定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 二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法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定是指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定的主体以法定的形式设定。这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只能由法定的主体设定; 二是即便是法定的主体,也不能随便设定,而只能以法定的形式设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许可设定权为: (1)法律.此处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果直接以“法”命名,当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若不以“法”命名,而是以“决定”等命名,可否设定行政许可呢?对此,《行政许可法》虽没有明文规定,但解释上应该持肯定态度。理由有二: 一是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一向是作为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对待的; 二是《行政许可法》对于国务院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以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法理上当然更应允许。 (2)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作出的决定.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个前提条件,即对于同一事项,法律既没有作出行政许可的设定,也没有禁止设定。如果法律已经作出设定,行政法规则不得另作规定;如果法律禁止设定,行政法规则更不能加以设定,否则构成对上位法的违反。 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也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虽制定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但规定的不够全面的; 二是有紧急作出行政许可设定的必要。国务院以决定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的,在其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3)地方性法规和省级地方性规章.在我国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有: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它们是否都有行政许可设定。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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