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事不能二诉是否适用法定遗产继承 |
释义 | 一事不能二诉的规则是可以适用于法定遗产继承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遗产继承纠纷的当时就正在诉讼过程中或一审裁判生效了的,当事人就原事项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一、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案件撤诉后可否重新再起诉,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撤诉后再次起诉的情况是不同的,具体如下: 1、民事诉讼中: (1)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 (1)公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诉案件: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3、行政诉讼中: (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2)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撤诉的条件如下: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2、申请撤诉必须自愿; 3、撤诉必须合法; 4、撤诉必须撤销全部诉讼请求; 5、撤诉应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书; 6、撤诉必须经法院作出裁定。 二、撤诉的流程如下: 1、申请撤诉; 2、法院对原告撤诉请求作出是否同意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 3、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继承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甲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系____________________的子女,父母已逝,甲乙双方合法继承其父母名下的房产一套。该房产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设计用途为_______。 二、甲乙双方确认甲乙为该房产的全部继承人! 三、乙方确认放弃以上遗产的继承权!甲方支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作为乙方放弃遗产继承权的全部补偿!乙方今后不能就该房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补偿款支付时间的约定: 1、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甲方付给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2、过户手续全部办妥后5日内,甲方付给乙方补偿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 五、在办理该房地产产权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甲方负责。 六、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各执一份,办理公证和产权过户分别一份。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三、购房合同是否能证明产权 购房合同不能证明产权。要证明产权,需要有相关的房产证,购房合同只能证明双方就房屋交易达成协议。在诉讼过程中,无论是继承纠纷、离婚诉讼还是分家分析产权纠纷,法官发现涉案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等证书的,一般只判决居住权,或者要求当事人处理房屋问题。法律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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