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立遗嘱不可以代理。 自然人可以: 1、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4、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立遗嘱的要求: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