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监督协调机制,增强监督合力,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全面、准确地掌握干部现实表现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了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法律依据: 《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围绕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学习关于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政策规定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讨论我区拟出台的有关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规定; (2)通报县处级、厅级干部在廉政建设、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思想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县处级、厅级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已查处情况和违反组织、人事、财经工作纪律的情况; (3)通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4)交流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做法和经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办法; (5)协调涉及多部门参加的工作; (6)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三条 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由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办公室、自治区人事厅、审计厅、信访局等部门组成。各部门有关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可列席参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