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公积金租赁提取规则 |
释义 | 具体规则请查询参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本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本市无房且依法承租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家庭支付本市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身份证明; (二)职工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及其与职工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委托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通过转账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本人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制借记卡。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应当按以下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支付房租的,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取申请人与承租人的关系证明、物业公司联系单、房租发票或者收据等; (二)支付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用的,提供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提取申请人与产权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物业维修费或者相关材料费发票等。 职工同时还应当提供以下任一项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证明、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重大疾病的证明、病历证明、家庭生活困难的证明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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