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抵押后地上附着物是否还能被抵押? |
释义 |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无论是单独抵押还是分别抵押,只要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其设立应为有效。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竞买人或买受人时,与一体化原则相符。 法律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无论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还是分别抵押,只要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其抵押权的设立应为有效。只要在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归属同一竞买人或者买受人,就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体化原则并不相悖。 拓展延伸 土地抵押后,如何处理地上附着物的权益? 土地抵押后,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处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土地抵押不会影响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即使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根据我国法律,地上附着物的权益通常具有相对独立性,即使土地所有权转移或抵押,地上附着物的权益仍然存在。如果土地抵押权人要求变现抵押物,包括地上附着物,通常需要经过法律程序,保护相关权益。因此,在土地抵押后,处理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应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结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需要进行登记,只要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无论是将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还是分别抵押,其抵押权的设立都应为有效。在土地抵押后,处理地上附着物的权益应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还需根据相关法律和具体合同约定进行具体分析和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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