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我们往往会遇到定作人要求自己提供材料,只要求承揽人完成加工制作。在这种情况下,经常会出现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事先的约定,极有可能导致加工制作的产品不符合要求。 如作为承揽人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当定作人交付原材料时,承揽人应当立即检验原材料。一旦发现原材料不符合约定时,应当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因为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约定造成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发现定作人材料不符合约定时,承揽人一定要及时通知,如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而未通知定作人的,视为原材料符合约定。由此会给承揽人造成很多麻烦。 一、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不和约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承揽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二)义务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2、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3、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