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监察的特征如下: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 2、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权代表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能拒绝。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而不是其他国家机关或组织; 6、劳动监察的内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规范; 7、劳动监察必须依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 8、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劳动监察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劳动监察对象对行政决定不服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劳动监察决定一般不中止执行。 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