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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档案行政执法必须遵循
释义
    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档案行政执法,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档案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档案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档案行政执法应遵循五项基本要求:合法、依据充分、合理、效率、接受监督。
    二、档案行政执法依据
    档案行政执法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等。
    二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协助部门的法律依据。如:《保密法》、《文物保护法》、《统计法》、《会计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三是共同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档案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
    三、档案行政许可
    (一)档案行政许可的概念档案行政许可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二)档案行政许可主体与项目
    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许可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许可项目的设定必须遵循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的原则、确保公共利益原则、数量最少原则和适用原则。
    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档案法规的规定,档案行政许可项目主要有下列六项内容:
    一是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卖的审批。
    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赠送、交换的审批。
    三是向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
    四是携带、运输或者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
    五是专业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审批。六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
    (三)档案行政许可的实施
    1. 档案行政许可实施原则。
    2. 档案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申请与受理。第二,审查。第三,决定。第四,送达。
    (四)档案行政许可的监督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档案行政许可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监督;二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人的监督。
    四、档案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概述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处罚法定、公开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一事不再罚原则。
    (二)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档案法》和《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档案行政处罚权分三种:警告、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三)档案行政处罚的管辖
    1. 原则上由档案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权管辖。
    2.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管辖有专门的规定,按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辖。
    3.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 根据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暂行规定》,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办理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5. 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档案行政处罚的程序
    主要包括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听证程序。
    1.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因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数额限度为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故罚款不适用于档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2. 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或称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以外,档案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一般程序。档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有以下步骤:第一,立案。第二,调查取证。第三,作出处罚决定。第四,告知理由并告知权利。第五,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第六,正式裁决。第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第八,制作《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3. 档案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根据《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五)档案行政处罚的执行
    1. 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
    档案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指档案执法主体保证档案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
    一是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二是严格实行罚款收支两条线,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2. 档案行政处罚执行的方式
    第一,自动履行。
    第二,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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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