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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是否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
释义
    养子女对养父母亲生父母都没有赡养义务。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内容是给付生活费。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养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养子女对养父母亲生父母都有赡养义务吗
    1、不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从这一条规定可以得知,只有当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才得以消除。
    2、收养关系成立以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养子女也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二、子女有哪些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5、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赡养义务是存在的。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而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则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后赡养义务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的义务,主要涉及给付生活费。根据具体情况,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而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则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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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