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除领养关系需要的材料如下: 1、收养关系的证明(收养公证书、户籍簿、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单位的证明或证人姓名、地址与本人的关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由其监护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单位; 3、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事实及证据; 4、财产、住房状况及其证据。 受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的条件如下: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收养人、送养人自愿解除收养关系并达成协议。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已经征得其同意; 4、持有收养登记机关颁发的收养登记证。经公证机构公证确立收养关系的,应当持有公证书;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6、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