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扣除合计包括那些 |
释义 | 个人所得税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 1.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2.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3.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5.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6.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几档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三档。即1500元、1100元和800元。基本的区分标准是,城市越繁荣,可以扣除的金额越多。具体规定如下: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三、个人所得税怎样计算的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免征额(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司是对于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有代缴和代扣义务的,需要代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员工就不需要就该笔工资再次单独纳税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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