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隐蔽验收工程如下: 1、基坑,还有基槽的验收工作; 2、地基施工的验收工作; 3、基础工程的验收工作; 4、钢筋铺设的验收工作; 5、楼房承重结构的验收工作; 6、墙面、地面防水工程的验收工作; 7、室内装修和设备安装的验收工作。 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如下: 1、承包人自检,隐蔽工程在后来的装修、使用中,如果出现问题,返工时需要重新覆盖。为了避免时间、资源的浪费以及家装者的损失,在隐蔽工程被隐蔽前,首先承包人应当对照施工设计、施工规范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进行自检; 2、共同检验; 3、重新检验; 4、工程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