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
释义 | 在异地办理离婚可以分为异地协议离婚和异地诉讼离婚,不同的情况办理离婚的手续也不同,具体如下: 1、异地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协议离婚,离婚办理的方法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2、异地诉讼离婚,与普通诉讼离婚并无不同,最大的不同点就是确定起诉法院。 不同情形下起诉法院也不同: 1、夫妻一方在外地超过一,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的情形,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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