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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厂商是否可以为经销商指定供货商?
释义
    当前,有些厂商为了谋取利益就会跟某些供货商串通,要求前来提货的经销商指定串通好的供货商。本来就是市场交易自由的,被厂商这么一限定,那么经销商就没了供货商的选择权,可能就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不过,厂商的这个做法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按规定,厂商想要指定经销商的供货商是不可以的。因为经销商有权自主选择供货商,大厂商通过经销协议或其它方式限定经销商只能购买指定供应商的商品,就属于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之一,涉及垄断。
    确定厂商的行为属于垄断的话,权益受损的经销商们可以先去咨询律师做进一步处理,并且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对于损失的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按规定,你在投诉和起诉之后,所谓的厂商可能会面临下面的处罚:
    1、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将由上级机关责令正。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此外,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也是按照这个规定。
    实际中,一般一个厂商可能对应较多个经销商,要是这多个经销商都被指定了供货商,那么其实,可以大家联合起来,委托个专业律师代表大家维权,追回损失。当然了,要是身边没有合适的律师的话,那么还可以点击右侧找个律师,立即为你找个满意的律师。
    一、反垄断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协议或者协同行为由多个独立主体构成。垄断协议必须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具有“多个主体共同行为”的特征,从而与由单个经营者所实施的市场垄断行为(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区别开来。同时,法律还强调参加联合的主体应是在事实上具有独立性的主体,即要求联合者在事实上具有独立决策能力。否则不能认定为限制竞争行为的联合主体。
    (2)经营者之间存在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客观要件是经营者从事了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这种通谋或协同一致的行为,可以表现在各方签署形成的协议、合同、备忘录中,也可以表现在企业团体的决定或决议中,还可以是行为人之间协同一致的行为(即没有文字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是却出现了高度协调统一的动作,如在同一天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集体提高某类产品的价格)。
    3.对垄断协议的规制。
    (1)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以下具有横向垄断性质的协议。该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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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