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政局让第一次离婚不给离怎么办 |
释义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民政局离婚第一次不给离的情形是不存在的,夫妻双方只要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即可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经过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后,即可发放离婚证。 一、一方不愿意离婚要怎么才能离得掉 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 1、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有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并且经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准予离婚。 2、并且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的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需要准备的手续如下: 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等内容;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准备有关材料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3、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如果三十天满,从第三十一天到第六十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二、最新离婚冷静期怎么操作 离婚冷静期的操作如下: 1、夫妻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 2、冷静期为30天,如有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持相关材料,向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如果过了冷静期的30天,双方都没有改变离婚的决定,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双方要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 4、如果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如果30天内,双方共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民政局予以登记,发离婚证。夫妻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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