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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投资的种类有哪些?
释义
    在中国投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四种:
    1、专门的独立投资基金,拥有多元化的资金来源。
    2、大型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下设的投资基金。
    这两种基金具有信托性质,他们的投资者包括养老基金、大学和机构、富有的个人、保险公司等。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4、大型企业的投资基金,这种基金的投资服务于其集团的发展战略和投资组合,资金来源于集团内部。
    资金来源的不同会影响投资基金的结构和管理风格,这是因为不同的资金要求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战略,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也不同。
    很多人觉得股权投资跟人们的生活很遥远,跟自己没有多大的关系,也并不了解清楚股权投资是怎么一回事。其实当自己手中有一定的股权了,是可以将股权投资出去的。或是有些人买了股份当做自己的投资模式。都是可以进行股权投资。
    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流程与条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上先进行注册账号,然后填写管理人代表信息,进行管理人登记,填写管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交给协会办理。协会要么暂缓办理,要么会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
    私募基金的备案流程为:管理人登陆系统,填写基金基本信息,协会办理最后协会20个工作日内公示完成备案。
    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特点
    (一)私募资金,但渠道广阔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二)股权投资,但方式灵活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这些方式是近年来私募股权在投资工具、投资方式上的一大进步。股权投资虽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式,其主导地位也并不会轻易动摇,但是多种投资方式的兴起,多种投资工具的组合运用,也已形成不可阻挡的潮流。
    (三)风险大,但回报丰厚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再者,私募股权投资成本较高,这一点也加大了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风险大,还与股权投资的流通性较差有关。股权投资不像证券投资可以直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其退出渠道有限,而有限的几种退出渠道在特定地域或特定时间也不一定很畅通。一般而言,PE成功退出一个被投资公司后,其获利可能是3~5倍,而在我国,这个数字可能是20~30倍。高额的回报,诱使巨额资本源源不断地涌入PE市场。
    (四)参与管理,但不控制企业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二、山东省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条款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创新业务试点暂行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管理,是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作为或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合格投资人制度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采用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不得向合格投资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十八条私募资金应由主办银行存管。应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均应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九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禁止性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合规或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业务;
    (五)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八)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九)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十)虚构投资项目,夸大投资项目收益前景;
    (十一)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投资收益;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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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14: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