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宠物食品安全处罚是没有相关规定。目前只对自然人的食品安全有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一、疫情期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推进“互联网+食品”监管,提升监管工作信息化水平,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的明确要求。疫情期间,为方便市场主体,提升治理效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智慧治理的方式方法。“云申请”“云审批”的在线办证模式,成为证照办理的标配。湖北、上海、浙江、山西、安徽等多个省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实施一网通办。疫情新常态下,为有效加强冷链食品安全监管,浙江、天津、北京等地通过建设冷链食品追溯平台,推进对冷链食品管理的“全程追溯、一码通行、便捷查询”,实现从供应链首站到消费环节产品最小包装的闭环追溯管理,全面精准掌握冷链食品供应链流向。技术是变革与进步的力量源泉,借助于技术推进智慧监管,食品安全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将得到持续提升。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处罚 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食品安全犯罪几年不得从事 食品安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