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技术出资是否需要出资? |
释义 | 技术入股要进行全面评估,出资应符合工商登记要求。股东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但政法规定不允许排除财产作为出资。非货币财产应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 法律分析 技术入股可以不用出资,技术入股严格来说要对技术资产做全面评估,如果没有的话从法律来说还是要以工商登记的出资金额期限内完成出资。股东也只是是在工商登记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政法规定不允许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拓展延伸 技术合作的资金投入方式有哪些选择? 技术合作的资金投入方式有多种选择。首先,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出资的方式进行合作,即各自投入资金以实现技术合作的目标。其次,合作方可以选择寻求第三方投资,例如吸引风险投资者或寻求银行贷款等方式来获得资金支持。此外,技术合作方还可以考虑采用股权投资的方式,即通过出售股份或引入战略投资者来获取资金。还有一种选择是寻求政府或其他机构的资金支持,例如申请科技创新基金或专项资金。综上所述,技术合作的资金投入方式包括直接出资、第三方投资、股权投资和政府资金支持等多种选择。 结语 技术合作的资金投入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直接出资、第三方投资、股权投资和政府资金支持等。在技术入股中,需要对技术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相应的出资程序。股东在工商登记的出资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但不允许将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作价。因此,在技术合作中,选择适合的资金投入方式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三十九条 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四章 企业科技创新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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