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飞机上带烟的规定 |
释义 | 飞机上带烟规定如下: 1、个人是可以携带香烟上飞机,但是有严格的数量限制,最多只能携带2条烟上飞机,携带过量被查出,后果很严重; 2、个人在最高限量以内携带卷烟,不需办理携带证明; 3、烟草专卖局对无携带证超过个人携带最高限量以及超过携带证规定数量异地携带卷烟的,参照对无准运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理; 4、个人乘坐车船、飞机携带的卷烟只能自用,不能用于经营,否则就会涉嫌非法经营。 托运香烟则是无限制,如果是香港居民入境中国大陆,海关规定每人限带香烟60支或雪茄15支。 如果入境香港,海关规定每人限带香烟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如果是入境外国,海关规定年满21岁,每人限带香烟200支(一条),或雪茄50支,禁止携带古巴产烟草制品入境。 电子烟能过安检带上飞机。 液体、凝胶及喷雾类物品不可以带,如:矿泉水、乳霜、凝胶等刀具,螺丝刀,扳手之类的也不能带打火机,火柴等可以点燃的也不可以带。 坐飞机携带物品规定: 乘坐国内航班,每人每次可随身携带总量不超过1升的液态物品,且须开瓶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超出部分必须交运。 酒类物品必须托运。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此类物品必须盛在容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容器内,并放在一个容量不超过一升、可重复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有下列威胁航空安全行为之一的,交由民航公安机关查处: 1、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工具及其仿制品进入安检现场的 2、强行进入候机隔离区不听劝阻的 3、 伪造、冒用、涂改身份证件乘机的 4、 隐匿携带危险品、违禁品企图通过安全检查的 5、 在托运货物时伪报品名、弄虚作假或夹带危险物品的 6、其他威胁航空安全的行为。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所列物品的,安检部门应当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三规定,携带《禁止旅客随身或者托运的物品》所列物品的,应当告诉旅客可作为行李托运或交给送行人员如来不及办理托运,安检部门按规定办理手续后移交机组带到目的地后交还。 不能按上述办法办理的,由安检部门代为保管。安检部门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对超过三十天无人领取的,及时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对含有易燃物质的生活用品实行限量携带。对超量部分可退还给旅客自行处理或暂存于安检部门。 安检部门对旅客暂存的物品,应当为物主开具收据,并进行登记。旅客凭收据在三十天内领回逾期未领的,视为无人认领物品按月交由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三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九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数量较大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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