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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庭破裂对孩子意味着什么:法律角度分析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概括为:根据子女年龄和具体情况,离婚后子女的生活安排应优先考虑母方,除非母方有严重疾病、无抚养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子女已习惯父方生活、无其他子女或另一方有不利因素的一方。双方可协商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分析
    视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而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提出要求。然而,如果一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优先考虑其要求:已绝育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与其生活时间较长且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父母双方也可协商并达成一致,如果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受不利影响,可准许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考虑他们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 第七十一条 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在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条件下,优先考虑女方的抚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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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7:5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