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转学的相关规定有: 1、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2、每学期开学1个月后原则上不得转学。 3、小学一年级上学期、六年级下学期、初中一年级上学期、初中三年级下学期不得转学。 4、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 5、学生转学还要符合转入地区的教育局相关规定等。 法律客观: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