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什么人进行 |
释义 | 法律分析: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有权决定搜查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搜查时,应出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持搜查证进行。搜查是司法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罪犯,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和检查的强制方法。侦查措施的一种。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对象: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对方“放鸽子”的,由于不存在被拐卖的妇女,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犯罪。 2、危害行为:收买行为。收买不同于收养:后者表现为单纯接受儿童为自己的家庭成员,而不是用金钱、财物买回妇女、儿童。 3、责任形式:故意,要求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量刑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时,不得无故损坏被捜查人的财物。对搜查中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私生活情况,不得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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