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怎么交房贷 |
释义 | 公积金交房贷的方式如下: 1、职工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3、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如下: 1、老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老单位的负责人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并且设立手续; 2、新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由本单位工作人员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3、合并、分立、撤销或者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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