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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的常用开头语是什么
释义
    法律分析:
    关于借条的内容,用词需要平实,不要带修饰性的转折,或者过多的描述,言简意赅,对于借款用途应详细标明,避免某些因用途不明确而造成的纠纷。这里的用途不明确是指将借款用于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经济或私人行为。
    借条中应该详细列出借款时间及归还时间的约定,如果有利息,应将利率及归还总额一同标注。同时对于利率的约定不得超过法律所规定的私人借贷的最高利率标准。借款金额应同时以数值大小写标注,并注明币种。不得使用褪色墨水或其他特殊笔写借条。
    为保证借条的合理性,对于款项的交接应以第三方渠道交接,小数额借贷,可以请第三方自然人见证,如大额借贷应以银行转账为首选,必要情况可以在公证处公证。
    因此借条中的内容除借款信息外,还应包括借款双方的个人信息,以姓名对应的身份证号,最好附身份证扫描件,并签字盖印私章或手印。切记不能图方便提供空白的手印签字纸。
    如因借款人信誉不足,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并一同列入合同中,如第5条所诉,相关印鉴资料必须齐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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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3:3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