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法律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领取《光荣证》的家庭,可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保健费。少数民族享受保健费合计不超过十六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