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吉康保”可在吉林省内各市州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对省内各地医保参保人的门诊特定项目、住院医疗费用及院外购买的高额肿瘤药品费用等进行再次报销,着力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问题,缓解因高额医疗支出造成的经济压力,提高重疾患者医疗待遇水平,是吉林省内医保之外的又一强有力保障。“吉康保”由吉林省医疗保障局作为基本医保政策咨询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吉林省分公司承保,助力吉林省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