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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教徒内部使用的经书谁审批
释义
    供教徒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或者教义、教规等印制品,由宗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办理内部准印手续。
    1.供教徒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或者教义、教规等印制品, 由宗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内部准印手续。
    2.宗教出版物只能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发放、销售。
    3.出版单位出版以经书、典籍和教义、教规等为基础编写加工出版物,事前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4.正规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应该在具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的场所销售。
    5.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1.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2.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3.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
    4.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编辑出版“内参”或内部信息资料;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发行内部涉密信息或境外媒体的报道、文章,以及互联网上未经证实的信息出版物;
    5.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出版的“名录类”出版物;
    6.未经批准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7.除国家批准进口的制成品外,凡在市场上销售的没有来源识别码的光盘。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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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