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供教徒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或者教义、教规等印制品,由宗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办理内部准印手续。 1.供教徒内部使用的经书、典籍或者教义、教规等印制品, 由宗教团体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并报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办理内部准印手续。 2.宗教出版物只能在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发放、销售。 3.出版单位出版以经书、典籍和教义、教规等为基础编写加工出版物,事前须经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 4.正规出版的宗教出版物应该在具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的场所销售。 5.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1.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不署名出版单位或署名非出版单位的出版物; 2.其它非出版单位印制的供公开发行的出版物; 3.以“买卖书号、刊号,违反协作出版、代印代发规定从事出版投机活动”,印制的出版物; 4.未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编辑出版“内参”或内部信息资料;擅自公开发表、出版、发行内部涉密信息或境外媒体的报道、文章,以及互联网上未经证实的信息出版物; 5.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个人出版的“名录类”出版物; 6.未经批准擅自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 7.除国家批准进口的制成品外,凡在市场上销售的没有来源识别码的光盘。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六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